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职场加油站

调控政策协调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

来源:中国招聘热线 时间:2025-08-23 作者:jiaping 浏览量:

在进出口连续增长、贸易顺差持续扩大的情况下,我国开始改变长期以来“重在鼓励出口”的外贸政策,以促进国内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07年更是将“减少贸易顺差”作为贸易政策中最优先考虑的问题。据海关总署日前公布的2007年1~11月中国外贸统计数字显示,我国一般贸易出口增幅持续减缓,进口步伐明显加快。1~11月我国进出口总值达19690.9亿美元,进出口规模接近2万亿美元,已经超过2006年全年的进出口水平。2007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持外贸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政策。在对外贸易协调发展的同时,各项调控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关税调整成宏观调控利器国家频频调整出口退税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于6月18日发布了《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炭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二是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2007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力度,频繁出台了相关调整措施。4月15日调整并取消了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5月20日对83种钢铁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6月1日调整了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日前,财政部再次发出通知,2008年1月1日起进出口关税将做进一步调整,对600多种商品实行进口暂定税率,对粮食制粉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国家频频调整出口退税的目的,一是追求贸易平衡,通过多种措施抑制出口,减少贸易顺差;二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三是抑制部分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为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创造条件;四是抑制国内短缺商品的出口,保证国内供应,从而缓解国内短缺商品价格的涨势。

优化出口商品的结构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自8月23日起执行。

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平衡,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有利于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为配合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战略,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点鲜明的加工贸易区域发展格局,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一是东部地区新设立的外贸企业,不予批准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二是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总体上看,对促使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发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此次政策调整将根据海关对加工贸易分类管理办法,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并配合我国区域发展战略,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受到各方广泛关注。

优惠政策助推装备制造业振兴进口减免税商品种类调整

2007年5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07年第19号公告———关于对《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07年3月1日起,对2007年2月28日及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项下在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仍按照2002年调整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为保证相关政策的平稳过渡,此次调整,除根据上述税则税目的调整及原《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所列税则号列不够准确等情况调整了相关商品的税则号列外,同时对其中个别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适当修正。自2007年5月25日起,对于仍需按照《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执行的,应以此次调整后的《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为准。对于本公告发布前海关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仍然继续有效。货物已经征税或免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执行此次调整后的《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的有关问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07年5月25日起,原《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2007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公告,公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自2007年3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

同时规定,2007年3月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设备在2008年1月1日前进口的,仍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2002年调整)》(以下简称《原不免税目录》)的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

这次《目录》的修订,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若干意见》的重大举措,反映了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整体上做到了,必要的进口需求与为国货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尽可能的协调一致;扩大进口,特别是扩大机械装备的进口与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相结合,为国内装备制造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2007年10月23日,商务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126项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人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破坏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技术被限制进口。

此外,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决定于今年10月1日起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进一步放宽政策,规范管理,推动对台小额贸易加快发展。

2007年5月31日商务部会同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发布了我国首个《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目录包括新闻出版类、广播影视类、文化艺术类及综合类等四大类27小类文化出口项目的重点企业标准。

我国出台服务贸易领域的第一个规划服务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十一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进一步发挥服务贸易在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商务部于2007年12月出台了《服务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服务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发展服务贸易的指导思想,并提出了: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服务贸易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坚持市场化取向,加强政府宏观指导等总体要求。

《规划》中对服务贸易发展目标进行了细化和分解:一是服务贸易规模显著扩大。到2010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由“十五”期末的1571亿美元达到4000亿美元,年均增速超过20%;“十五”期末,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占我国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为8.9%,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1%,“十一五”期间要力争提高服务贸易出口在我国对外贸易出口总额中的比重,在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稳步提高。二是服务贸易结构不断优化。2010年,运输、旅游等传统劳动密集型服务出口继续扩大,占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力争下降到60%以下,提高通信、保险、金融、计算机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等新兴资本技术密集型服务占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三是服务贸易领域更加开放格局基本形成。通过利用外资,通信、保险、金融、计算机信息服务和商业领域的经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国际服务外包承接业务量明显增加。四是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开拓能力大幅提升。服务贸易“走出去”产生明显成效,境外采购、分销、研发、远洋运输、物流、金融、保险、旅游等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形成1~2个境外中资服务企业集群或服务贸易合作区。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规模和水平继续提高。
 

分享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