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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节万岁,职场女性维权锦囊你必须知道

来源:搜狐 时间:2019-03-08 作者:YZN 浏览量:


各位职场美妞靓妈,女神节过得Happy吗?今天女王节各位美女靓妈们,过的Happy不~


一年关心职场女性的日子可不止这一天哟~其实,职场有很多劳动维权知识都是大家必须要关注哒,这可是关乎姐妹们切身利益的哦~你必须知道的一下几点。

1.公司要求三八节上班,能主张加班费吗?
我也想!可惜很遗憾!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所以,今天咱们还是愉快上班吧!

2.应聘时被就业歧视,可维权
遇到录用时因性别问题对女职工不公正的,可以全面收集证据,向劳动监察举报或投诉。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男女平等就业”都有明确规定。

3.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间“不得结婚、不得生子”,一律无效。
拒绝,因为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4.在孕期、哺乳期内被调岗调薪,协商是前提
要求与你协商调岗。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5.“三期”内不能被裁员或者非过错解除。
一定要看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千万不要出现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过错,犯了错,仍然有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是劳务派遣,在“三期”内,非法定情形不可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不能出现《劳动合同法》中第39条或者第40条第1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比如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过错,或者不胜任工作等情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劳务派遣的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客观情况变化、裁员、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等情况,将“三期”女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期限届满后,应当延续至女职工“三期”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6.女职工在劳动范围上有特殊保护
向单位提出。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及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都有明确规定。这些禁忌劳动范围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中均已列明。

7.用人单位给予女职工更多的关爱是法定义务
依据《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每两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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